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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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云南吴征镒科学基金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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