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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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云南省植物学会,英文全称:Botanical Society of Yunnan,英文缩写:BSY。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及全省植物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省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及振兴云南经济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科技工作者,促进云南省植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植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繁荣和促进我国植物科学事业的发展及“科教兴滇”战略作贡献;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昆明市 邮编6502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围绕植物学科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组织开展植物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重点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组织、促进相关学科间的渗透和协作; (二)大力普及植物学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植物学知识活动。力争开展国际植物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植物学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联系; (三)依法协助编辑出版植物学科学术书刊; (四)组织植物学科技工作者面向社会推广植物科学技术,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按规定表彰、鼓励在植物学科研和教学上取得重大成果及优异成绩的科研和教育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六)围绕我省植物学科的发展,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植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植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植物学科发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国际植物学科的发展趋势,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八)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 (九)为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举办为会员和广大植物学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组织评价植物学的研究成果,积极发现、培养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具有相当于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从事植物学研究、教学、生产及科技组织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在本学科工作多年,有相当工作经验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及企业家。 (二)单位会员 与植物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相关的学术资料; 3. 可参加本会按规定组织的各项评奖活动; 4. 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相应的共享资源;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各类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2.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申请承办和协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培训班、科普活动等; 3. 本学会举办大型学术活动中为单位提供宣传新技术、新产品的必要场地。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2.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 3.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4. 按时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不得使用学会单位会员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换届每次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总结学术活动成果、按规定表彰奖励先进; (五)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人选应是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的学科带头人,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植物学科技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企业家。理事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地区和代表性,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国家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举荐院士及其他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以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会办事机构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联络小组 学会为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互通信息,可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建立基层会员联络小组,也可在同地区联合若干较小的单位,建立基层单位联合会员联络小组,会员联络小组组长由有关单位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学会办公室备案,以便学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学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学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名称及组成提交理事会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必须服从本会章程,并在名称前冠以“云南省植物学会”字样,开展相关工作之前需向学会办公室进行报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相关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 1. 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2. 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3. 理事单位:2000元/年 4. 个人会员:40元/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学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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