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植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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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规章制度

云南省植物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18  |  作者:  |  浏览次数: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和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学术科研环境,进一步推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省植物学会学术自律规范制度是指本会会员在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学会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术自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五条 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科技工作者。在使用研究设施、研究费用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为植物科学的发展和植物王国、绿色云南的发展服务。

第七条 会员应该严格遵守《云南省植物学会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应以本制度为行动指南,加强学术自律。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学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针对研究对象(包括动物植物、保护地等)或合作研究者的法令和相关规则,而且要关心动植物保护和生态平衡保护等相关意识,始终将环境保护意识贯彻于自己科研事业中。

第十一条 会员作为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学会活动中,要根据不同人种、性格、地位、思想、宗教等,消除个人歧视,公平地对应交流,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人格。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学术培训、科学传播、咨询服务、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科学家本人在从事课题立项、计划、申请和制定实施报告的过程中,要用本条例诚实地规范自己的行动,彻底而严肃地处理和保存研究调查的数据记录,杜绝捏造、窜改、盗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整顿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的研究环境。

 第十六条 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协助我会学术会议和培训班的费用,应统一由学会收取,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和私分协作费。

 

第五章  奖惩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执行上述行为规范;

  (二)对植物科学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在所从事的工作中事迹突出;

  (四)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

  (五)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成效突出;

  (六)被省、市以上党委或政府以及其他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

  (七)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八)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违反本制度规范,轻者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在全会通报或除名处分;违反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于2012229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植物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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