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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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云南省植物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发展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学会会员向学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学会会费统一缴纳标准为: 1. 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 2. 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3. 理事单位: 2000元/年 4. 个人会员: 40元/年 第五条 会费用途: 1.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费用及学会工作必要的办公费用; 2. 组织举办学术会议、科技调研、各类培训、科学普及、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费用; 3. 编印刊物、宣传资料等的印刷费; 4. 表彰先进和成果的奖励费用; 5. 组织会员联谊活动的费用; 6. 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的费用; 7.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单位会员按年度或按届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按年度或按5年一次缴纳会费。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会费。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学会办公室收取,开具《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员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1. 限期缴纳会费; 2. 予以通报; 3. 对于无故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秘书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向会员公开,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在学会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会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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