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植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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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云南省植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18  |  作者:  |  浏览次数: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云南省植物学领域科研和管理工作者的要求,加强对学会会员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植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手续者,可以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三条 云南省植物学会的团体会员由云南省植物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云南省植物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管理。

 

第二章 会员入会条件

第四条 个人会员(简称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虽未取得本科学历,但在相关领域工作4年以上,对本专业有一定认识,达到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才;

(三)虽未取得本科学历,但从事生物学科普工作3年以上者。  

(四)在植物学领域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五)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从事植物学科研、教学、管理、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或在高等院校中由一定数量的植物学相关学科的学生组成的科技团体,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理事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会的活动,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4. 订购或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支持和参加科技咨询服务、培训、科学传播等工作;

4. 为我省生物多样性、生物制药、植物学科发展献计献策;

5. 除荣誉会员外,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工作;

3. 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4. 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5. 可申请协助举办学术会议、技术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咨询等活动。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和科技咨询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组织好团体会员内部的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个人会员的程序: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1. 填写云南省植物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 按时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九条  申请团体会员的程序:

凡具备入会条件的团体,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1. 由单位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植物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报本会办公室;

2. 按时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凡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遵照学会章程,每届根据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单位会费为10000/年,副理事长单位为5000/年,理事单位为2000/年,按每届五年一次性收取或分年度收取。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40/人·年,按每届五年一次性收取,荣誉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十四条  为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学会,各单位会员人数达到10人以上,可申请为我会团体会员,会费由单位统一缴纳,会费标准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执行,按两年一次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开始施行。于2012229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植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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