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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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植物学会所属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自律,更好地开展活动,推动本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主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宗旨和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有权决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下不再设立次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所属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云南省植物学会”的规范全称。 第六条 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其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已经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有一批从事相关专业的研究、教学与生产人员; (二)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内,可以是单个专业,也可以是涉及多个学科并且代表学科发展基础和前沿的综合交叉专业; (三)有相应的研究室、专业实验室作为支撑研究单元。 第八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由从事植物学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的单位、部门或科技工作者群体或个人提议,且得到至少2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的附议; (二)提议和附议人员联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由主要提议人负责组建有关专业(工作)委员会,组建方案须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由本会秘书处向云南省科协报备。待组建完成后方可以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一般10-30人,秘书1-2人。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 第十条 主任委员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学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能力、有热情和时间主持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并决议通过,由理事长聘任。换届时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须经前任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名,经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委员与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会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在一线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和优秀青年学者。 第十五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兼任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但最多可兼任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的工作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在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之间,可召开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参加的常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每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应负责每年主持开展一次较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学术、咨询、科普)。如一个任期内没有主持开展任何活动,本会秘书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予以考察,做出通报、撤换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乃至撤销、合并或重新组建新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秘书长或秘书长工作会议对所申报的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每年重点支持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会有义务对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学术活动给予业务上的指导和经费上的支持。原则上本会根据活动规模对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经费资助给予一定支持;所资助的学术活动必须是本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作为第一主办单位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参与本会主办的学术年会,在学术年会上组织专题分会场进行学术交流。此类活动视同为专业委员会独立开展的学术活动,学会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活动须向学会提交以下材料: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或会议工作总结、会议手册、会议论文(摘要)集、代表名册等。 第二十三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换届方案应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要尽可能考虑学科发展的要求,入选委员所在单位应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在换届时必须向理事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对任期内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变更以及更名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报备。专业委员会的更名和主任委员的变更须谨慎,原则上任期内不进行主任委员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专业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由于学科发展不平衡导致本专业萎缩或由其他专业代替或融合于其他专业领域之中,该专业已不再具有生命力,从事这一专业领域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大幅度减少; (二)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届不开展活动; (三)凡开展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并对学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七条 撤销或合并专业(工作)委员会须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上报云南省科协报备,并及时在学会网站公布,接受全体会员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凡撤销或合并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以原专业委员会名义和本会名义及标志开展活动,否则本会将视情况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按年度接受本会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会所属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从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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